烟台大学专职辅导员招聘办法(暂行)

出处:人事处    发布时间:2007-01-05 11:12:0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文件)、《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24号令)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辅导员招聘工作,充实队伍,优化结构,提升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聘对象:志愿从事学生辅导员工作的应届毕业硕士以上研究生。

第三条  招聘原则: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个人素质和辅导员工作性质相适应原则;专业知识与所聘岗位相适应原则;学缘关系、学校背景优化原则;当前使用与未来分流、发展统筹兼顾原则。

第四条  招聘目的:通过严格、规范的程序,选拔出政治坚定、意志坚强、作风扎实、素质优良,乐于为学生工作奉献的辅导员。

第五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聘用专职辅导员。

 

第二章  招聘条件

第六条  应聘者必须是当年全国高校应届硕士以上毕业生,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且第一学历是全日制普通本科并取得相应学位,所学专业与我校院系现有学科专业一致或相近。

第七条  应聘者须是中共党员,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政治分辨能力,政治立场坚定。

第八条  为人朴实善良,身心健康,仪表端庄,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第九条  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较高,在读期间担任过院系、校主要学生干部,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协调沟通能力。持有全国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甲等以上资格证书及计算机二级以上等级证书者优先考虑。

  第十条  就读期间遵纪守法,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硕士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7周岁,博士毕业生年龄不超过30周岁。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专门的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招聘事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担任正副组长。人事处按照学校专职辅导员用人计划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向社会公布招聘信息。

   第十三条  应聘者填写《烟台大学辅导员招聘应聘表》,并提供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学习成绩单(含本科及以上各阶段)、导师推荐信、党总支鉴定书、各类获奖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及其他专业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即可)。

   第十四条  人事处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对资格审查通过者,学校通过笔试、心理和素质能力测试、专业知识测试、面试、体检等环节逐层筛选,最后确定拟聘人员。

第十六条  与学校及用人单位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聘任合同等,实行人事代理。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  学校组织考核小组对应聘者进行考核。考核小组成员应包括组织部、人事处、学工部、纪委等人员。

第十八条  辅导员招聘的考核可采用基本条件及综合素质打分、笔试、面试等形式。

第十九条  考核小组按照考核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将结果报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确定拟选留、招聘名单,报经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由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各环节按规定程序执行,严格保密纪律,杜绝外界干扰,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录用。

第二十一条  整个招聘工作接受学校纪委的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