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人才工作专员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0-04-15 点击数:


烟台大学人才工作专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校人才服务管理水平,结合《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以及《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员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制定人才工作专员管理办法,积极做好人才服务管理工作,真正形成“重才、聚才、用才”的良好氛围,构建上下贯通、职责明确、精准高效的人才服务管理体系。

第三条 烟台大学人才工作专员队伍建设及管理工作由烟台大学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人事处及人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协调、监督相关工作。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树立服务意识。强化热情服务、主动服务意识,在政策解读、待遇落实、人文关怀等方面为各类人才提供个性化、精准化服务,确保各类人才应享有的政策、待遇、服务落实到位。

第五条 传达方针政策。认真学习贯彻各级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熟悉各类人才政策措施、工程项目、流程标准,并及时向各类人才进行细致宣讲。

第六条 解决具体问题。为高端人才在项目申报、职称评审、科研成果及发明专利申报、户口迁转、社会保险、医疗服务、健康查体、购(租)生活用房、配偶工作安置、随迁子女入学择校等方面协调相关部门,提供贴心服务,协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第七条 反馈人才意见。与所服务的人才保持密切联系,收集其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并及时向人事处及人才办反馈。

第八条 配合日常工作。积极配合人事处及人才办做好项目申报、政策制定、考察交流、学习培训、沟通联络、服务专员管理等相关人才工作。人才工作专员为所在单位的人才办理各种行政审批手续,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实行特事特办,切实提高人才服务工作效能。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九条 实行备案制度。全校人才工作专员由人事处及人才办负责统筹协调、联系和备案管理,各学院人才工作专员均由人事处及人才办负责联系。

第十条 实行业务培训制度。由人事处及人才办进行培训,主要包括人才工作政策、人才服务工作内容、常用行政审批办事规程等培训内容。

第十一条 实行信息动态交流制度。建立人才工作专员线上交流工作群,加强工作的通联协调。

第十二条 实行工作日志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如实记录工作情况、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工作计划等,并纳入绩效考核。


第四章 考核机制

第十三条 人事处及人才办每年对人才工作专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人才工作专员评优树先的重要参考依据。考核内容包括人才工作专员的职业素质、业务能力、会议考勤、信息报送、工作质量、工作成效等。

第十四条 人事处及人才办每年评选一批优秀人才工作专员进行通报表扬,授予“烟台大学优秀人才工作专员”荣誉称号,奖励人民币2000元,其所在单位在评优树先、职务晋升、岗位聘用等方面优先考虑。

(一)评选条件

参评人员必须是各相关单位的人才工作专员,并具备以下条件:

1.信念坚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具有强烈的人才服务意识,人才工作业绩突出。

3.认真履职,圆满完成各类人才项目申报、管理及服务工作。工作中不计较个人得失,为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4.从事人才工作专员工作满一年以上。

(二)评选程序

优秀人才工作专员每年评选一次,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1.符合优秀人才工作专员评选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所在单位对申报人的师德师风及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议。

3.学校组成优秀人才工作专员评议小组,对各相关单位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将评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确定为优秀人才工作专员。

第十五条 对服务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人才工作专员,由学校通报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对其依规做出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及人才办负责解释。


附件:烟台大学“优秀人才工作专员”申报表




附件

烟台大学“优秀人才工作专员”申报表



(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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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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