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教职工退休、延退
及返聘工作暂行规定
为使我校教职工的退休、延退及返聘等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发〔1978〕104号、劳人老〔1987〕2号、人退发〔1990〕5号、鲁人退函〔1998〕4号和组通字〔2015〕1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退休
(一)正常退休
1.男(不分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2.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
3.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55周岁时自愿退休。
(二)提前退休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指定医院鉴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的,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三)退休手续的办理
教职工正常退休,不需本人申请。人事处在教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教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按照规定办理完相关手续。
提前退休需经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单位签收意见,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四)教职工退休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常规工作,各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接到人事处有关教职工退休的通知后,单位领导要与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及工作交接。
二、延退
确因工作需要,岗位允许,本人自愿,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学校研究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可以延长退休年龄。
(一)延缓退休人员的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延退:
1.近三年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以上科研奖励(首位);
2.主持在研国家重大科研项目;
3.近三年在《Science》、《Nature》、《中国社会科学》顶级期刊发表过学术论文(首位);
4.所带博士研究生尚未毕业的博士生导师;
5.符合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的。
(二)延缓退休年龄
延缓退休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科研或教研课题主持人在年满65周岁时尚未结题的,在退休后可采取由所在单位返聘的方式继续从事研究工作。
超过65周岁,确因工作需要继续申请延退的,须经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
(三)办理延缓退休手续
1.提前三个月由拟延缓退休者个人申请并填写《拟延缓退休人员登记表》,说明延缓退休理由;
2.由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和学术委员会负责人组成小组,负责调查、审理核实拟延缓退休人员的条件,签署有关符合条件的证明,上报有关材料;
3.社科(科技)处、教务处分别核实申报材料中有关科研和教学的项目,并给出具体结论;
4.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人事处准备材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5.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生效。
三、返聘
(一)返聘人员范围
返聘人员主要是指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学和科研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及以下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原则上不实行返聘。
(二)返聘人员的申报条件
凡身体健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返聘:
1.教学科研工作急需的;
2.原承担的科研、教研课题尚未完成,离开后会对研究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
3.学科、实验室建设工作急需的。
4.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三)返聘程序
1.个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2.聘用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备案。
(四)返聘人员待遇
返聘人员薪酬按返聘单位的规定,由返聘单位自行发放。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