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与校外各界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规范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工作,充分发挥受聘人员的作用,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院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3]1
号)、省教育厅人事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名誉教授聘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人处函〈
2003
〉
4
号)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聘请对象的条件和要求
学校只聘请名誉、客座、兼职教授
,
不聘请名誉、客座、兼职副教授。
(一)名誉教授
名誉教授是学校授予著名专家、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其聘请对象一般应是具备下列条件的具有行业内领先水平、高知名度的学术大师:
1
、一般应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内外著名学者、政府重要部门和重要大型企业的高级技术专家或管理专家、海外知名人士等;
2
、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
3
、能够在推进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境内外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客座教授
客座教授的聘请对象一般应是具备下列条件的知名专家学者:
1
、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学术水平高,有相当的知名度,在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或科研等相关工作,或在政府及企业部门工作的高级专家,或者在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家
;
2
、能够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给予具体指导
;
3
、能够经常来我校讲学,进行学术交流。
(三)兼职教授
兼职教授的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高的专家学者;
2、
能够承担一定的学科建设、师资培养、教学科研工作,例如参与课程教学、指导研究生或联合完成重大科研项目、帮助争取科研经费,或有效提升业务部门管理水平,或完成一定工作量的教学、科研工作;
3、
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岁,身体健康,能履行职责。
二、
聘期、考核与管理
(一)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聘期一般为
3
年;兼职教授的聘期可视具体工作需要确定,最长不得超过
3
年。聘期满后如确因工作需要,须重新申请,经批准可办理续聘手续。
(二)
每位名誉、客座、兼职教授需指定推荐责任人、日常联系责任人。由推荐责任人负责落实他们所需费用、联系拟定他们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协议,负责对他们相关工作评估总结和签订协议并上报人事处。
(三)
对于名誉教授,学校不付薪酬。各单位提出聘请的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工作酬金和相关费用,一般均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四)受聘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学校有权单方收回荣誉称号,解除聘任协议或合同:
(
1
)有违纪违规行为的;
(
2
)损害学校利益的,或做出有损学校声誉事情的;
(
3
)未能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作用不突出,已不符合受聘条件。
三、聘请的程序
(
一
)
提出人选。各学院
(
单位
)
按照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聘请条件,提出拟聘人选。
(
二
)
同行专家评议。请两位以上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的教授,对拟聘人选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以及与学校可能的合作与贡献进行评议,提出同行专家评议意见。
(
三
)
审批。
各学院
(
单位
)
填写《审批表》并附上受聘人员的个人简历、相关证书复印件及主要业绩等材料,并提出拟聘意见,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聘请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还须经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需担任研究生导师的客座教授或兼职教授,其资格审查须经研究生处按规定审批办理相关手续。
(
四
)
颁发聘书。学校举行相应仪式,颁发聘书。
四、其他要求
(一)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应慎重、严肃,不得滥聘;聘请兼职教授应以工作需要为依据,以实质性工作量和贡献为聘用标准。
(二)各聘请单位应保证授予名誉教授的质量和授予工作的严肃性,不得因捐赠等原因授予不具备条件的人士名誉教授称号。
(三)各聘请单位应采取多种方式经常与被授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专家教授保持联系,充分发挥其在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加强对外交流、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
(四)为保证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质量和聘请工作的严肃性,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须以烟台大学的名义聘请,不得院聘。
(五)短期(一年以下)或临时性来校作报告、讲学、讲课或合作科研的校外专家、教授,一般不宜聘为兼职教授。
(六)对学校各项事业有重要贡献者,可由校长特聘。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烟台大学人事处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烟台大学-人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