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人事调配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3-12-0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教学和科研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家和山东省关于编制管理、岗位设置和公开招聘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人事调配工作必须在学校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坚持科学设岗、合理流动、重点突出、资源共享的原则,兼顾教职工队伍的年龄、学历、职称等结构比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二章  新进人员

第三条 学校新进人员优先考虑硕士点、博士点、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所需要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新进人员基本条件和招聘程序按照《烟台大学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 应届毕业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来校办理报到手续,其他人员应在学校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入校手续,逾期未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有特殊情况的,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六条 用人单位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安排未履行报到手续的拟聘用人员上岗工作。

第七条 复员转业军人的接收,按上级主管机关下达的计划指标数,经分管校长审核同意后,由人事处按计划负责接收工作。

第三章  校内人事调动

 第八条 根据校内定编、定岗情况,按照工作需要调整余缺。满编或超编单位调入人员,需先出后进或出二进一。

第九条 副科级以上干部调动,由组织部提出意见报校党委批准。

       第十条 校内同类岗位间调动程序

(一)不同单位间的人员调动,要填写《校内人事调动审批表》,必须有调出、调入单位签署的意见。属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调入单位必须明确有相应的空缺岗位,送人事处研究提出意见,报分管校长批准;属工勤岗位的,由人事处批准。

(二)各单位内部调整人员,由各用人单位与人事处协商一致后自行办理手续,并及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 校内不同类岗位间调动程序

(一)校内各类人员如需改聘岗位类别,须在《校内人事调动审批表》内加以注明,改聘到教师岗位的,按照本条第(四)款执行;改聘到其他岗位的,人事处研究提出意见,报分管校长批准。

(二)按照岗位设置和竞争上岗的原则,工勤人员如符合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可以竞聘到该岗位工作,享受相应待遇;聘任期满或退休后,按照上级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三)技工与普工一般不得互相变换岗位。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技工调到普工岗位上,要执行普工工资福利待遇;普工调到技工岗位后,必须按规定执行学徒(试用)期制度,期满合格后方能享受技工工资福利待遇。

(四)校内非教师岗位人员如需改聘到教师岗位,必须在有空缺的教师岗位和符合该岗位任职条件的前提下,先填写《校内人事调动审批表》,报人事处经分管校长同意后,按照《烟台大学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通过公开招聘的,填写《烟台大学公开招聘人员呈报表》送人事处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五)学校按照岗位设置和管理的要求统一控制和分配每个单位的岗位类别(指教师类、辅助专业技术类、管理类和工勤类等)和各类岗位的数量,各单位不得自行改变本单位教职工的岗位类别,否则学校不予承认,也不会兑现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挂调人员

     对因各种原因单位不予聘用、不安排任务或本人拒聘、不接受工作安排的人员,经所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后,写出书面材料,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人事处,经人事处研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将其作为挂调人员纳入“烟台大学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停发工资福利待遇中属绩效性部分。如挂调人员仍然不服从分配或校内无适当工作岗位可安排,可由其本人在校内寻找接收单位。自人事处通知本人自行寻找单位之日起,当月只发基本工资,第四个月按基本工资50%计发,满一年后停发所有工资福利待遇,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章  调 出

     第十三条 调出人员条件

     (一)通过公开招聘来校的新进人员,不满五年服务期的不予调出。特殊情况须经学校批准同意,并向学校缴纳缺期服务费。每缺期服务一年,本科生或中级职称以下人员缴纳2000元,硕士研究生或中级职称人员缴纳4000元,博士研究生或高级职称人员缴纳6000元。偿还来校时享受过的购房补贴、科研启动费、搬迁费等有关费用。

(二)定向、委培、公派留学(含自费公派)、在职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应在取得学位后满五年方可调出。否则,需向学校缴纳缺期服务费,每缺期服务一年,硕士缴纳4000元,博士缴纳6000元。并偿还培养费、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关费用。

(三)公派出国(境)进修人员回校后,应履行与学校签订的合同。没有签订合同的,至少为学校服务五年方能申请调出。否则,需向学校缴纳缺期服务费,每缺期服务一年缴纳6000元,并偿还培养费、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关费用。

(四)教职工晋升高级职称后,服务满五年方可申请调出。否则,按每年6000元缴纳缺期服务费。

(五)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调出,除调入学校时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外,经学校批准后即可调出。

(六)调出人员自批准之日起,次月停发所有工资福利待遇。

(七)凡申请调离或辞职者,若夫妻均在学校工作,应同时调出或辞职。

第十四条 调出人员审批程序

(一)调出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调离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研究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

(二)副科级以上干部、博士研究生、正高职称人员调出,由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其他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出,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工勤人员调出,由分管校长批准。

(三)人员调出原则上每学期末研究一次。

(四)收到接收单位调令后,人事处通知本人持离校汇签通知单到有关部门办理清账和公物归还手续,交回学校住房,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借 调

第十五条 教职工原则上不予借调,特殊情况或确因工作需要借调到校外部门工作的,需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借调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教职工借调期间学校停发其工资福利待遇。借调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借调的部门负责,考核等级由我校确定。

第六章  临时管理

第十七条 公派出国(境)逾期未归人员、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含自费公派、自费外出搞合作研究等)和其他因私出国(境)逾期未归人员在国家规定的保留公职期间列入临时管理范围。经学校批准办理停薪留职的人员、停发工资福利待遇保留公职的待调出人员和其他已停发工资福利待遇、但尚未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亦列入临时管理范围。

第十八条 公派出国(境)逾期未归人员、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含自费公派、外出搞合作研究等)和其他因私出国(境)逾期未归人员超出国家规定的保留公职年限,学校将取消对其任何方式的管理,按照《关于对出国留学和因私出境逾期不归者的处理意见(烟大校字[1998]140号)》的规定,不再保留其公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临时管理人员在管理期间不计工龄,也不享受本校教职工的各项工资福利等待遇。临时管理人员要求向校外转移人事关系时,需按每月30元的标准向学校缴纳档案管理费,并按学校规定标准缴纳临时管理费,初级职称(科员)以下每年5000元,中级职称(科级)每年8000元,高级职称(处级)每年12000元。临时管理人员按学校规定标准缴纳管理费后,其临时管理期间可计算连续工龄(有其他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辞职、辞退和开除

第二十条 教职工在规定的各类服务期内辞职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缴纳缺期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提出辞职的人员,参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办理,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 辞退的条件和程序参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办理。符合开除条件的,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495号国务院令发布),按照《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监察厅关于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1998]93号)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有关规定(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人事处。

(责任编辑:烟台大学-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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