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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建立防治“吃空饷”问题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01 浏览次数:

烟台大学

建立防治“吃空饷”问题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前期“吃空饷”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为防止问题反弹,建立预防和治理“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依据人社部规[2016]6号、鲁人社办发[2017]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吃空饷”认定按上级文件所列情形执行。

第三条 严格人员日常管理

()严把进人关。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干部交流、人才引进等管理规定选拔、使用人员,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办理用编及进人手续,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名统计制度,严格落实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

()严格考勤管理。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须明确请假期限,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并按照权限报批、备案。其中,请病假时间半年及以上的一般应当出具三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材料。对无故旷工、逾期不归等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健全考核办法。逐步完善日常考核制度,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情况与人员晋升、岗位和工资调整等紧密挂钩。

()强化监督手段。建立公示制度,在单位内部定期对人员考勤、工资发放、人员交流等情况进行公示,对经批准兼职和因各种原因不在岗人员要列明事由和期限。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强化内部监督,畅通群众举报通道,对举报线索须及时核查处理,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结果。

第四条 严格工资发放管理,加强人事、财务制度衔接,强化监督制约,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工作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人事关系的,或者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工资核销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终止手续。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执行相应的待遇。

()工作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取消、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被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所在单位在收到告知书后,应当按照规定对其工资待遇进行处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告有关单位和部门。

()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应当在退休次月起执行相应的退休待遇。

第五条 严格离岗、兼职等人员管理,强化监督考核,把各类离岗和兼职人员作为重点群体加强监管。

()严格人员借调程序。一般不得以日常工作为由借调人员,因完成专项工作或者重点任务确需借调工作人员,须经借出、借入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明确借调期限,借调期满后继续借用的,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非组织借调行为。

()工作人员离岗进修培训、挂职锻炼、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等,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并按有关规定抓好日常管理,派出单位应当承担监管职责,主动加强与接收单位联系,定期了解离岗人员学习或挂职工作情况,并记录在案。

()对按照中央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有关文件要求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服务机制,订立离岗协议,明确监管机构和人员,压实监督责任,通过完善聘用合同管理、强化考核等办法,加强规范管理,严格落实相关制度;经单位同意在外单位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的,应当约定兼职期限,明确权利和义务,并严格考核,保证其切实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加强对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校医院要严格医师岗位管理,合理确定其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完善考核、奖惩、竞聘上岗等具体管理办法,保证医师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六条 对吃空饷问题坚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纠正违规行为。对投诉举报事项等问题,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处理,问题复杂的可以酌情延长办理时间,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第七条 对查实吃空饷的人员和单位,要追缴违规侵占资金,并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处理:

()对各种理由挂名不在岗的,应当及时清退;

()对依法依规应终止人事关系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规范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对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终止人事关系、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等的,应当按规定时间及时核销工资关系;

()对按照相关政策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水平的,应当自规定时间起停发或按新标准执行;

()对单位吃空饷套取财政资金的,应当按照规定核减相应人员编制和预算,收回空余编制。

第八条 单位、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或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在集中治理活动中隐瞒事实,不纠正、不处理、不上报存在的吃空饷问题以及集中治理活动结束后发生新的吃空饷问题的;

()人员、财务等内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纪律松散,人员在编在岗等基础信息情况不明、底数不清并且不按照相关规定和有关部门要求进行整改的;

()在预防和治理吃空饷工作中消极应付、推诿扯皮、防治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能按照要求处理举报投诉事项,或存在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情形的;

()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执行防治吃空饷政策措施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校医院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伪造病假证明材料,学校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条 要将预防、治理吃空饷问题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范畴,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要将防治吃空饷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述廉报告内容。

单位领导班子是集体责任人,要将防治吃空饷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建立有效防范机制。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和财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学校防治吃空饷相关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人事处应当对学校办理工资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严格审核把关,承担预防吃空饷监管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把关不严,发生虚报冒领工资等情形,情节严重的,报学校按照防治吃空饷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第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财务处和人事处建立联合治理工作机制,与纪检监察部门建立沟通通报机制,适时开展工作巡查和专项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核实处理发现的问题。人事处设立吃空饷问题举报电话和邮箱。电话:6901218;邮箱lzk@ytu.edu.cn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处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