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拓宽师资队伍的研修平台,强化师资培养绩效考核,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人员控制总量内的在职人员。
第二章 进修类型
第三条 学历学位进修:为提高教师学术水平,优化师资队伍学历结构,在职教职工攻读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国(境)内访问学者:教育部、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实施的各类高校教师国内访学项目,以及学校派出到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进行的访学进修项目。
第五条 国(境)外访问学者:
1.国家、省政府公派出国(境)访学。经学校推荐,列入国家、省政府公派计划,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等政府部门资助到国(境)外进行研修。包括国家留学基金委、省政府公派出国全额资助项目及需要学校配套资助项目。
2.学校资助出国(境)短期培训。学校组织的赴国(境)外短期(六个月以下)行政管理干部、专任教师的现代高等教育管理能力和教学技能、科研方法培训项目。
3.学校公派出国(境)访学。基于校际或院际友好协议,经学校推荐,赴国(境)外学术科研机构开展与现从事研究领域密切相关的进修学习。
4.自费出国(境)访学。教职工个人联系经学校批准自筹资金到国(境)外学术科研机构开展与现从事研究领域密切相关的进修学习。
第六条 博士后研究:具有博士学位的教职工进入国(境)内、外博士后流动站或工作站进行科学研究。
第七条 专业(课程)进修、专项岗位培训:纳入年度教职工进修计划的骨干教师进修班、业务培训、单科培训、岗位技能培训等。
第三章 进修期限
第八条 国家、省政府公派国(境)内、外访学期限以上级批复为准;其他形式的国内访学及自费出国(境)访学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年;博士后进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攻读博士学历学位期限以规定学制为准。
第九条 博士后进修脱产时间不得超过2年,其他类型进修脱产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调转本人人事档案的各类进修或进修脱产时间超过2年的,须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爱岗敬业、品行端正、为人师表;具有较好的业务发展潜力。
第十一条 符合本单位的年度进修计划,能够协调好学习与教学科研管理等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来校工作满两年(辅导员等其他初级岗位需来校满四年),且两年内年度考核原则上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十三条 进修学习内容须与学校所设专业、本单位学科发展及学科梯队建设目标相符。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分为组织申报、个人申请、单位审核、资格复核、学校审批、办理手续六个步骤:
1.组织申报。人事处根据学校工作安排下达下一年度教师进修计划申报工作,各单位组织申报,人事处汇总进修计划后报学校研究确定。
2.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交进修申请。
3.单位审核。所在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岗位工作实际,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和遴选推荐,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负责人会议研究通过后将推荐人选报送人事处。
4.资格复核。人事处会同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工部、教务处、研究生处、国际合作交流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资格复核。
5.审批公示。人事处汇总各职能部门审核结果报学校审批后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6.办理手续。学校、拟进修教职工所在单位、拟进修教职工签订进修协议。
第六章 培训费用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师资培训费”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培训费”),据实保障教职工的进修培训。
第十六条 培训费主要包括3个方面:
1.国家、省政府资助的公派国(境)内、外联合培养项目等核拨经费;
2.学校根据国家、省政府相关要求对公派国(境)内、外联合培养项目匹配经费;
3.学校根据进修类型给予资助的其他培训经费。
第十七条 培训资助标准
进修人员在岗期间正常发放工资福利待遇;脱产期间学校代管人事关系,停发工资待遇,回校工作后不予补发,除为其支付培训费用于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外,再按以下标准分类给予培训费:
1.学历学位进修:脱产期超过半年,依据实际脱产时间按照相应标准给予培训费(中级及以下:8000元/月,副高级:10000元/月,正高级:12000元/月,人民币,下同)。取得博士学位证书后给予培训费1万元,并按照文科2万、理工科5万元标准给予科研启动费。攻读硕士学历学位不再予以资助。
2.国(境)内访学:脱产期超过半年,依据实际脱产时间按照相应标准给予培训费(中级及以下:8000元/月,副高级:10000元/月,正高级:12000元/月)。
3.国(境)外访学:
(1)国家、省政府公派出国(境)访学。国家、省政府公派全额资助项目脱产期超过半年,依据实际脱产时间按照相应标准给予培训费(中级及以下:13000元/月,副高级:15000元/月,正高级:17000元/月)。国家、省政府公派要求配套资助的项目,学校根据要求按比例进行匹配资助,项目脱产期超过半年,依据实际脱产时间按照相应标准给予培训费(中级及以下:8000元/月,副高级:10000元/月,正高级:12000元/月)。
(2)学校资助出国(境)短期培训。根据实际需求给予资助,总资助额度不高于年度培训费总预算的20%。资助事项包括:一次往返国际旅费、住宿费、注册费、培训费、境外交通费、保险费、签证(注)费、生活费等。
(3)学校公派出国(境)访学、自费出国(境)访学。脱产期超过半年,依据实际脱产时间按照如下标准给予培训费(中级及以下:8000元/月,副高级:10000元/月,正高级:12000元/月)。
4.博士后研究:脱产期间学校不再予以其他资助。
5.专业(课程)进修、专项岗位培训:学校不再予以其他资助,其他相关费用各单位自行解决。特殊情况由所在单位向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第七章 管理考核
第十八条 国家、省政府公派赴国(境)内、外进修人员应按项目要求按时成行;其他各类进修应在学校审批公示结束后一年内成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成行的,取消本次进修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修。
第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导致审批时间与实际进修时间不一致,进修人员需在行前一周将进修时间变更申请提交人事处审核备案,并重新签订进修协议。
第二十条 教职工进修学习期间,年度考核按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进修学习期间,可申请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于进修脱产期结束返校后起聘。
第二十二条 进修期限的变更
1.进修人员确因学习或研究需要须提前或延期回校的,须在规定期满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2.进修期间,进修人员只允许申请一次脱产期延期,脱产期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且总体脱产时间不能超过2年。脱产期延期期间,除学校支付培训费用于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外,学校不再支付其他进修培训费。
3.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进修人员,从规定期限下月起学校停发所有工资待遇,停缴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并按签订的进修协议和学校人事调配及考勤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进修人员派出前,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要对其进行行前教育特别是外事纪律教育,提出明确的研修目标要求;所在单位要加强与进修人员的联系与沟通,及时跟踪掌握其在外情况并做好联系工作;对进修人员的考勤由所在单位负责,并在上报的考勤表中做好写实性记录。
第二十四条 进修人员学成返校后,人事处和所在单位对其进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两部分内容:
1.进修结束1周内,到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报到,提交研修报告、进修档案材料、相关证书(毕业证、学位证、访学证书、博士后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等;国(境)外进修人员将护照交由人事处验证,并提供进修单位或国外导师鉴定等证明材料。
2.进修结束1个月内,进修人员须面向师生举行学术报告,由所在单位按照签订的研修目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须退还学校培训费。
第二十五条 进修人员须自上次进修结束后工作满两年,且满足本办法其他规定,经本单位审核合格,方可再次申请进修。
第二十六条 进修结束回校后,进修人员需增加服务期5年,原有服务期未满的,应累计计算。进修脱产期和脱产期延期时间不计算在原有服务期内。
第二十七条 国(境)外进修人员在外进修期间应主动购买涉及人身安全和医疗保障的相关保险。
第二十八条 违约责任
教师在进修期间有下列行为的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进修期间擅自变更学习形式、时间及学习内容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进修任务的,进修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本人负责,学校不予承担,进修人员应全额偿还学校在其进修期间支付过的所有费用。
2.进修期间擅自脱离进修接受单位、从事进修内容以外的工作或超过学校批准期限15天未回校报到的按旷工处理,学校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停发其工资福利待遇,进修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本人负责;同时,进修人员应全额偿还学校在其进修期间支付过的所有费用,并按照签订的聘用合同和进修协议缴纳违约金。
3.进修人员回校后因个人原因调离学校服务期未满者,应全额偿还学校在其进修期间支付过的所有费用,同时按照协议约定及学校人事调配办法等规定缴纳违约金。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履行相关手续进修学习的,学校不予承认,不兑现相应待遇。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大学教职工进修学习管理办法(修订)》(烟大校发〔2019〕41号)、《烟台大学教职工出国(境)培训费管理使用细则(试行)》(烟大校发〔2020〕23号)同时废止。此文件公布之前签订了其他进修协议的仍按原协议和原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单位人员的进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费用由各单位自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