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劳动用工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山东省有关劳动用工的规定,结合学校劳动用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于劳动用工实行严格控制,坚持合法规范和精简高效的原则。确需劳动用工的单位,必须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依法规范劳动用工,坚决杜绝随意用工和违规用工。
第三条 学校在事业编制以外的劳动用工,逐步推行劳务派遣制度。
第四条 人事处为全校劳动用工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各单位的劳动用工进行监管和政策指导。
第二章 劳动用工程序
第五条 人事处对各单位的用工计划申请进行审核。凡需劳动用工的单位,须向人事处提出劳动用工计划书面申请并填写《劳动用工审批表》(详见附件),申请内容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书面申请包括劳动用工的理由依据、计划人数、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工资支付渠道、用工条件、聘用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 劳动用工单位在用工计划内,组织公开招聘,及时将劳动用工相关信息报人事处备案,并按规定与被聘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第三章 劳动用工要求和待遇
第七条 劳动用工单位应严格审查、考核,在劳动用工合同中对被聘人员的基本素质、工作技能、身体状况和年龄等进行明确要求,并按照规定支付工资、社保费、管理费等。
第八条 劳动用工单位应建立完整、真实、清晰的劳动用工档案。
第九条 被聘人员应遵纪守法、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经技能考核能够胜任本职工作。聘用时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年龄一般不超过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条 劳动用工单位应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上的被聘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并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 被聘人员的月劳动报酬一般应不低于烟台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工作岗位、工作强度和工作量等情况特殊的被聘人员月劳动报酬,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用工单位不负责提供被聘人员食宿,特殊工作岗位并经学校批准同意除外。
第四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十二条 劳动用工的日常管理及考核,由劳动用工单位负责。各劳动用工单位必须制定严格的劳动用工规章制度,依法依规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劳动用工单位全权负责劳动用工的管理和使用。对于发生劳动纠纷导致劳动仲裁或诉讼的,由劳动用工单位负责人作为学校法人代表的委托人出庭应诉。因劳动纠纷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劳动用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被聘人员须定期进行健康体检,保证在岗工作期间身心健康。同时,劳动用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被聘人员相关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促进其充分胜任本职岗位工作。
第十五条 被聘人员与劳动用工单位发生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时,劳动用工单位须报人事处备案。
劳动用工单位须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到人事处核对核报本单位实际招用的劳动工人数和基本资料。
第五章 劳动用工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学校劳动用工坚持“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劳动用工单位的负责人,要切实履行领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劳动用工的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劳动用工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劳动用工规定、疏于管理,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依据情节性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由人事处、纪检机关、后勤管理处、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劳动用工检查小组,对校内相关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学校独立法人单位应根据本办法,按照依法规范的原则自主聘用劳动用工,并承担劳动用工相关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同时接受人事处监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烟台大学劳动用工审批表
附件
烟台大学劳动用工审批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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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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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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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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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照片处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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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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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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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的家庭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有何专业证书及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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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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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是否参加社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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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证号 |
(有效期至 / / ) |
就业卡号 (失业证号) |
(有效期至 / / ) |
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 |
姓 名 |
关系 |
联系地址(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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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简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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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工 部 门 意 见 |
一、工作岗位及职责:
二、是否同意聘用:
年 月 日 (公章) |
人 事 处 意 见 |
年 月 日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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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1.此表是核发临时用工人员工资的重要依据,请用工部门认真填写。
2.用工部门聘用的临时用工人员必须具备有效的“三证”,即身份证、就业卡、计划生育证明,其中:烟台市居民应持有烟台市劳动部门发给的《失业证》;非烟台市户籍人员应持有本人户籍所在地劳动部门发给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停薪留职或下岗人员应持有原工作单位同意外出工作的证明或《下岗证》;《计划生育证明》必须是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或由用工地流动人口管理中心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