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工作纪律,落实岗位职责,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我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考勤管理是人事管理的基础和关键,考勤结果是教职工考核评优、薪酬分配、岗位聘任、职务晋升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全体教职工务必高度重视考勤管理,积极配合,严格遵守。
第二章 工作纪律要求
第三条 工作时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校实行每周5天工作日制度。寒暑假期间要落实值班制度,完成假期正常工作。
第四条 全校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上下班时间,坚守岗位,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擅离职守,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凡因病、因事等不能在岗的,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一)教师岗位不实行坐班制,应认真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请他人代课,应参加学校及所在单位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或集体活动。
(二)管理岗位(含“双肩挑”教师)、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实行坐班制,不得在岗不尽责、不作为。
第三章 请假及工资待遇
第五条 请假主要包括事假、病假、生育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等,请假人须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单》,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期间如包含寒暑假、公休日,则一并计算为请假时间。
第六条 事假
教职工必须占用正常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可请事假,事假应严格控制、酌情准假,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
当月事假1天以内者,不扣发工资待遇。超过1天者,按超过天数扣发,扣发额=(基础性绩效工资+工作量考核绩效工资)÷当月天数×(事假天数-1)。
第七条 病假
教职工因病需治疗、休养的,凭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请病假,请假期限以医生建议为准。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应每年向学校提供一次三级甲等医疗机构证明材料,并由烟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不具备劳动能力的,可以准假或按照规定办理病退。在外地突发疾病,需保留当地医院的证明材料,回校后补办请假手续。
休病假期间不得从事兼职、个体经营、开办公司等营利性活动或有损学校利益的活动,并与学校保持联系。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下:
(一)当月病假1天以内者,不扣发工资待遇。超过1天者,按超过天数扣发,扣发额=(基础性绩效工资+工作量考核绩效工资)÷当月天数×(病假天数-1)。
(二)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除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工作量考核绩效工资外,还要扣发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经批准可提高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比例10%-15%(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
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者,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八条 婚假
(一)教职工结婚,给予婚假3天。
(二)教职工因双方不在一地而必须到外地结婚者,可按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
(三)婚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常发放。
第九条 生育假(含产假、护理假、哺乳时间)
(一)符合法律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证明材料,产假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生育如遇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可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如遇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上班的,按病假对待。
(二)根据医院证明,女教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及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三)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对专任教师当年教学科研工作量的要求按照实际休假时间折算减免。人事代理人员等按生育保险规定执行生育津贴。
(四)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婴儿满周岁后如果身体特别虚弱,经医院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
第十条 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的,可请丧假,假期为3天。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按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第十一条 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学校教职工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中。如果利用工作时间探亲,按事假对待。
上级或学校公派出国研究生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在国外学习一年后,其国内配偶,可申请出国探亲,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探亲假前三个月停发工作量考核绩效工资,第四个月起停发所有工资待遇,第七个月起不保留公职,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条 请假手续与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教职工请假需本人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说明请假理由、期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审批后取得《准假通知书》。
第十三条 审批权限
学校领导请假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单位负责人请假,由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其他职工请假,不超7天由单位负责人批准,请假8天及以上者均需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到人事处请假;请假15天及以上者由人事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对工作有较大影响的,可以不予准假,也可以缩短假期。本人确实不能来校请假的,可使用电子邮件或微信、短信等方式请假,以备核实,并在回校3日内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因特殊情况请假期满不能返岗工作的,应在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五条 教职工请假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的,应及时到所在单位销假,单位在其准假通知书(存根)上作好销假记录。
第五章 旷工及相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者。
(二)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不到岗者。
(三)上班迟到或早退在2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对待。
(四)经查实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者。
(五)在请假期间从事创收、谋取个人私利或有损学校利益者。
(六)教师无故缺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者。
(七)不服从学校安排,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正当理由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不在岗位者。
第十七条 旷工处理
(一)旷工1-3个工作日,停发当月工作量考核绩效工资。
(二)旷工4-7个工作日,停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工作量考核绩效工资。
(三)旷工8-14个工作日,停发当月所有工资待遇。
(四)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 考勤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考勤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负责全校考勤工作的督促检查,成员由纪委(监察处)、学校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等职能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 考勤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教职工的考勤结果负责。
同时要确定一名责任心强的教职工担任考勤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考勤,考勤员应保持相对固定。学校每年对考勤员进行考核,对优秀考勤员予以表彰,授予“烟台大学优秀考勤员”荣誉称号,奖励人民币2000元。
第二十条 考勤实行月报制。考勤表的填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不得谎报、瞒报、漏报、错报和迟报。考勤情况须在本单位显要位置公示,经单位负责人审核,于每月21号前报人事处,遇节假日、公休日可顺延。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如出现考勤结果漏报、错报、报送不及时等现象,将给予通报批评;对谎报、瞒报考勤情况的单位,一经发现,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考勤员的责任,进行诫勉谈话,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如遇上级机关部门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
教职工考勤月报表.doc
2.
教职工请假审批表.docx
3.
准假通知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