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3-12-0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字〔2005〕43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鲁人发〔2006〕23号)等文件精神,用科学化、制度化的管理手段进一步规范学校新进事业编制人员的招聘工作,实现用人上的公开、公正、公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事业编制岗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适用本办法,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的情况除外。
第三条   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必须按照规范的程序、在规定的权限内选人用人。
第四条   学校成立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具体招聘事宜。各用人单位(下称各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招聘工作机构。
第二章 招聘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招聘人员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六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应聘管理岗位和专职学生辅导员岗位的人员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五)应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年龄原则上控制在正高级50岁以下、副高级40岁以下、博士研究生35岁以下、硕士研究生30岁以下。有工作经历要求的岗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硕士研究生,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七)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七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
(六)确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
(七)拟聘用人员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八)拟聘用人员报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入编手续;
(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十)公布聘用结果。
第八条   对急需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批准,可采取直接考核或简化程序的方式组织招聘。
第四章 招聘方案与信息发布
第九条   学校人事处每年12月底以前征集各单位来年的用人需求,并统筹考虑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及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需要,根据上级部门审批的增人数量,制定学校年度进人计划方案,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
第十条   学校人事处根据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的进人计划制定年度公开招聘工作方案(下称招聘方案),招聘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人数;
(二)拟招聘的岗位、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的组织方式和时间;
(四)考试的方法;
(五)招聘信息发布的渠道。
招聘方案经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   招聘方案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学校共同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
第十二条   招聘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情况简介;
(二)招聘的岗位、招聘人数;
(三)应聘人员条件;
(四)招聘办法;
(五)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范围;
(四)报名方法等。
第五章 考试、考核与体检
第十三条   学校人事处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招聘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招聘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人员,采取专业知识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面试内容为应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根据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经批准,面向博士研究生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招聘,采取简化程序直接面试的方式组织,面试成绩即为考试总成绩。
第十五条   对资格审查通过者,按以下方式组织考核:
(一)招聘初级岗位,由人事处在学校公开招聘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组织,纪委监察等相关部门参与。通过笔试、面试的形式进行考核。参加面试的人员与计划聘用的人员比例不得低于3:1,参加面试的专家评委不得少于7人。
(二)招聘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由用人单位组织招聘,人事处参与,直接通过面试的方式进行考核,参加面试的专家评委不得少于7人。
第十六条   各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考核完毕后,应及时将本次公开招聘的考试情况和考试成绩汇总表报人事处,人事处定期集中将考试、考核结果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聘用事宜,按照综合成绩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
第十七条   由人事处会同有关单位对拟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一步考察,对其上岗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必要时可采取外调的形式考察。
第十八条   人事处统一安排拟聘用人员到烟台大学校医院体检,体检根据《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标准》组织实施。
第六章 聘用
第十九条   通过考试、考核、体检的拟聘用人员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在其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公示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委员会或学院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委员会根据《烟台大学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考核实施意见》(烟大校发〔2011〕34号)的规定,提出聘用意见,确定聘用的岗位及岗位等级,由学校人事处汇总后,按照相关规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符合聘用条件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   最终确定为受聘人员。
第二十一条   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烟台大学聘用合同》(首聘合同期限为5年),确立人事关系,待拟聘人员档案、有关材料到位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政策性安置的人员,不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三条   公开招聘的人员合同期满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聘。用人单位组成考核小组,在聘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考核意见并报人事处,人事处将各单位情况汇总后报学校研究,并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公开招聘人员考核结果。参照《烟台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烟大校字〔2005〕199号)的规定,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调整其工作岗位;对于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受聘人员,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终止聘用合同。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学校领导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人事、纪检、财务、审计等岗位。
招聘及聘用工作负责人员和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招聘工作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之一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招聘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六)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责任编辑:烟台大学-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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